民政局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

申报材料

审批程序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 、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4 、验资报告;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 、章程草案; 7 、内设机构情况。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发证、公告; 5 、归档。

60 个工作日

申请费 10 元 / 件;

登记费 90 元 / 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员暂行条例》(国务院 251 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 、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上述材料齐全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发证、公告; 5 、归档。

60 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费 40/ 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员暂行条例》(国务院 251 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发证、公告; 5 、归档。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员暂行条例》(国务院 251 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