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1 、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4 、验资报告; 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 、章程草案; 7 、内设机构情况。 |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发证、公告; 5 、归档。 |
60 个工作日 |
申请费 10 元 / 件;
登记费 90 元 / 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员暂行条例》(国务院 251 号令)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1 、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上述材料齐全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 |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4 、发证、公告; 5 、归档。 |
60 个工作日 |
变更登记费 40/ 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员暂行条例》(国务院 251 号令) |